工程欠款
一、建筑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该如何处置
建筑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处置需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核心依据,具体如下:
1.工程验收合格(含视为合格)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及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含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情形,主体结构除外),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此处“折价补偿”以合同约定价款为基准,非实际成本或定额,体现工程价值与约定对价的平衡。
2.工程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应参照约定补偿,但可主张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若发包人对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如提供不合格材料、指定违法设计),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需注意:折价补偿争议时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但合同约定优先;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无论是否修复,承包人均需承担终身责任。
核心逻辑:合同无效不必然否定工程价值,但质量合格是获取对价的前提,同时区分双方过错责任。
二、建筑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怎么赔偿
建筑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及赔偿需分情况处理:
1.工程验收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原则),此为对工程物化劳动价值的公平补偿。
2.工程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再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无价值成果不予补偿)。
3.损失赔偿:依《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过错方应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窝工损失、材料积压损失等);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发包违法发包、承包人无资质承包,需各自承担对应责任)。
需注意,“参照合同约定”非按有效合同履行,损失需举证证明实际发生且与合同无效存在因果关系。
三、建筑合同无效时工程款该如何结算
建筑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不具有修复价值,发包人可按过错程度分担承包人支出的人工费、建筑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若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不影响其他部分使用,其他部分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标题: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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